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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费管理暂行规定
2007-7-10 来源:学生处

一、凡取得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(含单科生、预科生、结业生)必须在学年规定交费时间之日起,限两周内,一次性交纳一学年学费。

二、学生按规定日期和金额将学费、书费和住宿费存入商业银行卡,财务处将学生交费收据发给各系。学生凭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系履行学籍注册手续。

三、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交纳学费的必须办理缓交手续,填写“绿色通道申请表”由各系审查核准后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学籍部门备案。

四、凡是享受低保的困难学生,按天津市政府第38号令规定,减免学费50%;其他各类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;特殊情况另外研究。

五、外地学生通过银行信汇(电汇)学费,以办理邮寄印章日期为准。

六、休学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,休学期满后办理复学手续时可免交当年学费。

七、学生入学交费后,因故退学或转学必须写出书面申请,并办理退学、转学手续,经批准后,按规定核算,签署退费标准并连同交费收据一起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费。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核退半年费用,第二学期开学退学的不退学费。

八、规定的交费时间结束,由财务处核对学生交费情况,并将未交费学生名单转学生处,由学生处负责催缴学费。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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